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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以组织、制度创新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高校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力量,是产学研的重要载体。高校通过科研活动和项目承担产生大量的创新知识和技术,进而通过专利权的转让许可、技术作价入股、创办企业等形式,推动技术进入应用性试验,形成创新工艺和创新产品,最终实现其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创新知识和技术的生产和推动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高校的一项重要社会责任。

近十年来,我国高校研发经费开支年均增长率显著高于GDP,高达19.68%,代表科技创新成果的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不断创出新高,2002年高校发明专利申请量为4677件,授权量为881件,分别占我国当年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和授权总量的5.83%4.10%,到2014年,高校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提高到93415件和39468件,在我国同年发明专利申请总量和授权总量中的占比上升到10.06%16.92%2002年至2014年的12年间,高校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年均增长为28.97%40.36%,占比的年均增长率为5.06%13.34%。高校通过发明专利积累起来的创新知识和科技成果,为我国实现从要素拉动的经济增长向创新拉动的经济增长转变、推进供给侧改革、提升供给质量和全要素生产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我国高校技术成果的转让并没有取得与产出同步的增长。2002-2013年间,高校专利转让年均增长率为17.52%,远远低于同时期专利申请量(33.70%)和授权量(37.91%)的年均增长水平。统计数据显示,我国高校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在20052004年超过了美国,但专利转让率和转让收入却远低于美国(叶静怡等,2015)。高校专利技术的研发和专利的维护花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如此高比例的专利仅仅成为课题或项目完成的标识而被束之高阁,未能通过转让、许可、技术作价入股、创办企业等形式得到应用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对我国高度稀缺的科技资源的巨大浪费。

为破解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难题,我国学界和决策层一直在进行各种探索。20158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转化法》)以及201632日公布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下文简称《规定》),在促进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技术转移、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营造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环境三个方面做出了突破性的探索和改进,是在近年来学界和决策界关于高校技术转化转移探索的基础上,抓住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难题中的核心关键,以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推进高校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 

职务发明所有权和披露制

我国高校专利归学校所有,不存在归属权不明确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高校教职员工在执行本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校及其所属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无论个人独立完成的,还是团队合作完成的,无论研发资金来自中央、地方政府,还是来自企业或个人,都属于学校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归属权是学校,专利权被依法授予后由学校持有,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由高等学校享有。 

为保证学校拥有员工职务发明的所有权,保护学校的知识产权,避免由于员工在其他单位兼职所带来的产权边界模糊和可能的纠纷,学校有必要在聘用合同中提出发明所有权属于雇主的明确要求。同时,为避免多方合作项目中非本校在职员工参与者(如学生、临时聘用人员)对发明所有权的索取,学校有必要要求项目参与者签订权益转让协议,以保证利用学校资源、设备、场所和正常工作时间所产生的发明归属学校。 

及时了解在职员工的研发进程和成果,是高校加快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的必要条件,为此,学校有必要建立职务发明披露制度。披露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在职员工的发明和成果向学校相关机构披露,另一是学校相关机构把职位发明和专利的转移转化情况向发明人的披露。具体地,学校要在聘用合同中明确规定教职人员应及时向学校有关机构汇报研发成果,包括发明的具体信息和后续研发活动设想;学校建立一个研发成果和发明信息系统,发明人通过该系统进行成果和发明披露,学校主管技术成果转移的机构通过此系统披露技术成果和发明的转化转让许可、技术作价入股、创办企业情况。发明成果和转移转化进度披露制度的建设和严格执行,是提高高校技术成果转化率的必要条件。 

技术成果转化机构 

享有职务发明专利所有权的高校,同时也就是技术成果转化转让的责任主体,政府对高校落实这方面的工作不设置任何障碍,高校“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规定》)。目前我国部分大学建立起自己的技术转移机构,部分技术转移机构以校办企业的形式存在,将学校内部分散在各系、实验室的技术成果集中起来,由学校技术转移机构统一进行转化。在教育部直属的64所高校中,有41所高校的技术转移机构被评为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不同批次)。为什么有的高校没有建立起专门的技术转移机构呢?一个可能的原因是这些高校的技术发明和专利数量并不多,独自设置技术转移机构必然带来成本过高和专业化程度不足的问题(叶静怡等,2015),因此,通过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或者若干高校联合共建技术转移机构,就成为部分高校降低转化转移成本、提高专利技术转化率和转化收入的组织选择。

高校专利技术成果转化是一项专业化程度很高的工作,包括向业界披露技术发明、对发明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和营销、技术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的协议谈判、监督协议执行和收益分配等等。在高校技术成果转化率远比中国高的美国,一些典型的技术成果转化机构的人员投入都在40人以上,有的高达70人以上,机构内有明确的部门和领域分工,每个领域都落实到个人,人员的职责明晰,专业化程度高。

我国许多高校的技术转移机构曾经是学校的一个行政部门,行政人员在机构中仍然占据很大比例,国内大学技术转移办公室“大多是科研单位的附属部门,指派23个行政人员管理”(邸晓燕等,2011),普遍存在人员投入尤其是专业化人员投入不足,机构内部不能形成专业化分工,从而难以胜任专业性极强的技术成果转化工作等问题。比如,根据各大学技术转移机构网站公布的信息,很多高校的技术转移机构的人员投入量都在10-20人左右,还有的学校不足10人。又如,高校技术转移机构内部分工极为有限和初步,在41个隶属于教育部直属高校的国家示范技术转移机构中,仅有部分机构的网站公布了部门分工信息,许多技术转移中心仍然仅仅由学校科技处里的一些行政干部兼管,没有专业人员和专业分工。技术转移机构的核心问题是人才问题,拥有一支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专业队伍,其成员分别具备特定技术领域的专业背景、判断技术专利价值和商业价值的能力、技术许可转让合约的相关法律知识、市场营销能力和谈判技巧,技术转移机构才能名副其实,才有能力担当起技术转化转移的责任。

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制度

要促进高校技术成果转化转移,激励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必不可少,从目前改革方向来看,重点涉及三方面变革,即科研绩效评价制度、转化收入分配制度和人才流动制度。

第一,科研绩效评价体系改革。在我国现行的管理体制下,如果上级主管部门对高校的科研绩效考评只关注学术论文发表、项目申请、专利申请等,不考评科技成果的转化转移情况,学校对自身资源的配置就会更多地倾向前者而忽略后者。如果高校对教职员的科研考评指标中只有学术论文发表、项目申请、专利申请等,不考评专利的许可或转让,那发明人就没有激励协助学校技术转移机构做好后续的技术开发和许可转让谈判,必然导致专利转化效率低下的不良结果。要改变我国高校技术成果转化率低的现状,科研绩效评价体系改革势在必行。国务院在《规定》中已经明确了这一改革方向,指出今后相关主管部门对单位进行绩效考评时应当将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作为评价指标之一。随着科研绩效考评体系改革从中央到地方到高校的推进,势必诱发出高校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的新动力。

第二,激励兼容的收入分配制度建设。高校科技成果的转化转让,需要调动学校、发明人、技术转化机构和专职人员等各方积极性。国务院在《规定》中对技术转化转让收入分配给出了方向性、底线性政策:在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净收入、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获得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他们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这一规定大大提高了发明人和团队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收益比例。在国务院设定的奖励框架下,高校所面临的成果转让收入分配中更为具体的问题是,职务发明人和为转化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如何分配他们共同获得的不低于奖励总额50%的收入?剩余的不高于奖励总额50%的收入如何分配?换言之,转化转让收入如何在发明者、院系、学校技术转移机构之间进行分配?显然,各个高校需要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具体分配方案,可以是固定比例分配制,也可以是分段比例制,或者其他,无论采取什么分配制,都应该遵循合理、可行、明确的原则。责权利明确、激励兼容的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势必能提高大学专利技术成果转化的效率。 

第三,科技人员人才流动制度建设。科研人员流动包括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进入企业兼职或者直接创办企业和企业研发人员进入高校兼职两方面内容。但前者更关乎成果转化问题。之前,高校的教研人员如果全职离岗创业便成为“下海”人员,很难保留在学校原有的编制和待遇。而创业本身是风险性极高的活动,所以,高校的科技人员出于对风险和未来职业的考虑,利用已有成果进行创业的积极性并不高。《转化法》及其《规定》对此进行了大幅度的制度改革,《规定》指出“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者离岗创业,在原则上不超过3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这一制度调整,大大解决了科技人员离岗从事创新创业活动后顾之忧,激发了其创新创业的积极性。 

几个待思考的问题

2015年以来,通过新《转化法》及其实施规定和细则,我国在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和制度方面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创新,在制度层面破除了一些长期以来阻碍成果转化的痼疾。但转化领域的制度变革往往需要其它领域协同的制度调整以及基层组织相应完善的制度设计才能充分发挥效能、避免制度空转,同时避免可能导致的不良作用。目前,由于国家层面的制度设计相对较粗,在政策的实际执行中可能遭遇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和及时解决。

一是政策协同问题。例如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当科技人员将成果奖励作价入股时,往往需要交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但此时的奖励只是无形资产,因此,可能导致无法注册成立企业。上海出台规定,提出在提供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以暂缓缴纳个税,但证明材料中却包含着已经被有关部门宣布作废的材料,因此,又导致无法出具证明。这些问题都表明,要想使转化政策的效果发挥,需要税收等多方面的系统性、协同性制度调整。

二是政策细化问题。例如,《规定》表明高校的科技人员可以离岗创业,并保留人事关系,但具体在离岗创业期间的绩效考核、职称晋升评定和工资福利等权利和责任方面仍需细化,又如,将成果转化纳入职称评定体系时,成果转化如何考核、如何与论文发表体系整合等具体操作也需要进一步明确。这些细化责任既涉及地方政府也涉及高校自身,在规则未明确和细化之前,政策的激励效果会大打折扣,而且可能会引发一些负面作用。

三是政策的挤出效应和副作用问题。挤出效应主要指科技人员自己转化对高校转化机构的挤出。因为现有的政策激励偏向个人,导致个人跳过高校转化机构、直接进行转化的激励提高,这不同于美国的技术转移办公室的机制,可能导致对高校转化机构的挤出。而在高校未明确兼职时间等事项的情况下,高校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可能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任务,而这一现象已经在某些高校出现。因此,统筹考虑,尽快建立起高校层面明确的实施细则,对于防止一些可能的负面作用十分紧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