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发〔2016〕2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在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条 补助资金适用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四条 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即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认定后给予补助。
第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补助实施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年度补助资金预算;
(二)审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额度;
(三)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的拨付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确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认定的企业名单;
(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补助资金额度,联合下发补助通知;
(三)市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拨付。
第七条 鼓励各区(市)参照《意见》和本细则制定配套奖励措施,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技术创新能力,积极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16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发布的《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