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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解读

一、立法的背景和过程

为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我市将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计划。市民营经济局、市司法局扎实开展调研、论证、起草工作,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23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审后,常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形成工作班子,又进行了广泛调研,包括将法规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到部分中小企业、企业协会商会实地调研,当面听取意见建议;通过网络和召开座谈会,征求全体人大代表和部分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的意见建议;召开财税金融专题座谈会,争取中央、省驻青单位支持,会同财政、金融监管等部门,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与青岛大学联合举办立法研讨会,邀请国内知名专家对立法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在此基础,常委会对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于2023年12月26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了《条例》,报经省人在常委会审查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二、立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一)提高政治站位,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上位法规定。党中央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中央文件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出了部署要求。国家、省中小企业立法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作出了规定。我市制定中小企业法规,努力将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委政策措施予以落地落实,将上位法原则性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予以细化补充,以更好助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回应中小企业关切。在国家、省已有中小企业立法的情况下,我市法规坚持实事求是、去繁就简,把握主要矛盾,把握好地方立法的问题导向、实践导向、目标导向,着力解决法治通达基层“最后一公里”问题。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内容,不作简单重复,围绕中小企业反映突出的融资难融资贵、政策碎片化、服务体系弱化等问题,在降低成本负担、激发创新活力、加强全生命周期服务等方面,补充和强化“硬货、干货”,着力增强法规的针对性、精准度、实效性。

(三)突出地方特色,为政策调整预留空间。在立法中,注意正确处理市场公平竞争与中小企业扶持保护的关系、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既立足于解决中小企业当前面临的困难,也考虑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长远性问题,处理好立法的稳定性和实践变化性的关系,为改革发展和政策调整预留空间。

三、法规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7章52条,主要对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创新推动、资金支持、市场开拓、服务保障等作出规定,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引领、推动和保障。

(一)围绕生产要素保障,多措并举提振市场信心

用地、资金、人才等生产要素是企业发展的基础条件。《条例》回应企业诉求,在强化要素保障、降低成本负担上加大力度。

针对用地保障问题,《条例》要求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统筹安排中小企业建设用地和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可以采用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向中小企业供应工业用地,可分期缴纳土地价款,产业用房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割转让给中小企业,减轻企业负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创办中小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依法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等形式共同创办中小企业,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场地;鼓励中小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要求政府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在场所用地、基础设施建设、公共管理服务等方面按照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可利用集中办公区作为住所申办登记,为互联网企业等新型企业提供灵活用地保障。

针对企业普遍反映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条例》多环节发力、多措并举。一是综合利用政府引导基金、供应链融资、区域性股权市场等融资途径,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二是创新担保手段,支持提供以应收账款、特许经营收益权、知识产权等为担保品的担保融资;三是建立应急转贷支持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展期、续贷,纾解还贷困境;四是支持开展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业务;五是明确市有关部门加强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驻青机构沟通协调,促进落实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政策;六是完善融资服务平台建设,优化融资对接、信息共享等功能,提高融资服务效率。

针对人才支撑问题,《条例》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创业创新;支持引进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落实人才住房、落户、子女就学、就医等方面待遇;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选派科研人员到中小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并保障其外派期间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许多科研人员关注的离岗创业问题,条例规定离岗创办中小企业的,经批准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或者转化成果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的依据;在中小企业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中小企业的,其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科研人员的后顾之忧,更能激发其创业热情,将为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成果孵化带来新的活力。同时,条例规定加大产业工人培训力度,中小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以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激发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关键驱动力,是企业活力的不竭源泉。《条例》明确将发展“专精特新”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建立健全梯度培育体系,制定分层分类的扶持政策,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

在数字化赋能方面,《条例》推进中小企业“数智化”转型,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改造,明确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支持中小企业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和绿色低碳转型。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机构等主体,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产品和服务。鼓励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开放平台入口,共享数据资源,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开展数字化转型。

在科技成果赋智方面,《条例》明确落实技术装备等首台(套)政策、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政策,鼓励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强企业内部环境建设,推进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强化合规能力建设,健康持续发展。明确政府部门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和维权援助机制,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三)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打造协同发展良好生态

企业发展不能“单打独斗”,要寻求互利共赢、协同发展。《条例》对发挥大型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带动促进作用,中小企业集群化发展、链式发展等作出了专门规定。鼓励大型企业通过协作配套、协同创新、共建载体、资源共享等形式,带动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构筑良好市场生态,形成协同发展合力。同时,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政策措施,提升中小企业集群化发展水平,发挥集群优势,降本增效,提升中小企业市场竞争力。工信、发改、科技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引导中小企业参与产业链的强链、补链、延链,加强优质中小企业对产业链供应链的支撑,聚焦重点领域,发挥细分优势,让中小企业释放更多活力。

为促进中小企业开拓市场,《条例》明确政府采购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条例》还对中小企业展览展销、跨境投资贸易便利化服务等作出规定,拓展中小企业市场渠道。

针对企业欠款问题,《条例》明确建立防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长效机制,特别是加强审计监督作用,严格责任追究,推动形成平等合作的良好市场环境。

(四)构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落实全生命周期发展保障

完善的服务体系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条例》明确健全政府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相结合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各类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个性化、精准化服务。

针对有的政策“看上去很美”,但知晓度不高、操作不简便问题,《条例》明确建立全市统一的惠企政策发布兑现平台,优化兑现程序,推动惠企政策落实。建立完善优惠政策一网通办、快申快享工作机制,切实提升服务效率,增加企业获得感。

为确保中小企业的需求和困难都有政府部门承接对应,《条例》明确建立便利、畅通的渠道,受理有关中小企业的咨询、投诉和举报,有明确主管部门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限期办理并予以答复;没有明确主管部门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中小企业发展部门牵头办理,当好服务中小企业的“店小二”,发挥好牵头部门的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职能。

针对企业退出难问题,《条例》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完善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优化企业注销办理流程,实现中小企业市场退出便利化,以准入、退出的“双向”便利落实中小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发展保障。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条例从立项、调研、起草、审议、修改,到最后颁布实施,凝聚了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广大企业家朋友和社会各界的智慧和心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