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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制造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素资源保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素资源保障二十条措施》的通知

青制组办发〔2024〕3号


有关成员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

《青岛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素资源保障二十条措施》已经青岛市制造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职能,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制造强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6月18日

青岛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素资源保障二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工业化的重要指示,落实省政府《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要素资源保障十条措施》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力实施工业经济稳增长强动能提质效年度九大行动的意见》,强化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要素资源保障,夯实新型工业化发展根基,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降低企业用房用地成本

(一)有序推进“工业上楼”。围绕集成电路、虚拟现实等十大新兴产业,积极引进培育制造业龙头链主、核心配套、新锐等企业。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划定工业用地控制线并分两级管控,二级控制线内鼓励现状工业用地向研发、创意、设计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配套生产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转化,为工业楼宇提供用地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继续优化工业厂房租赁备案流程。进一步优化青岛市住房保障租赁服务监管平台功能,对符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要求的,实现租赁合同备案网上申请、网上审批、网上自主打印登记备案证明“全程网办”“零跑腿”服务;试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自助服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进行集中,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四)支持企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对实施技术改造并符合相应标准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照年度设备投资额12%的比例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当年获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600万元。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属于基础领域攻关突破和产业化应用、替代进口产业化补足重点产业关键环节短板的重大技改项目,可视情按上述比例通过财政奖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五)鼓励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对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企业上年度设备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12%比例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

(六)纵深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深入推进“工赋青岛·智造强市”行动,推动工业企业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升级,对申报年度已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并新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七)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实施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围绕企业需求深入开展校企合作,加大制造业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技能复合型人才的培育,促进企业新旧动能转换和产业转型升级。加强高端人才培养、“新锐人才”托举、“金种子”人才储备,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培养经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用工服务保障。建立“用工保障专班+区市、街道、社区三级用工服务专员”的“1+3”用工服务梯队,开展重点企业用工保障专项行动,实行“一人一企、一企一策”的用工服务机制,积极为企业提供岗位发布、招聘对接、劳务协作等各类用工服务。落实职工医保企业单位缴费费率8%的政策。持续实施“青岗贷”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单户授信额度最高3000万元,给予不超过4%的贷款利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委金融办、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九)对科技金融投(保)贷业务进行贷款贴息。对投保贷、投贷、跟贷等投(保)贷融资模式支持的科技型企业正常还贷后进行贷款贴息,其中500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照企业贷款合同签订当月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予以补贴;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部分,按照企业贷款合同签订当月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予以补贴;100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补贴。单家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市科技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大对科技型企业融资支持力度。建立高技术企业上市培育库,对入库企业按其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上年度新增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支持全市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拓宽跨境融资渠道,在不超过等值10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通过要素保障、重大外资项目奖励等政策,推动外方债权人将债权转增注册资本。分别设置“专精特新”、科创再贴现专项引导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优先接受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贷款作为再贷款合格质押品。(市科技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鼓励制造业企业扩大融资规模。对拟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香港交易所及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主板首发上市,在新三板挂牌的制造业企业,按照政策给予相应补助。实施区域股权交易奖补政策,对在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和齐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实现融资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实行融资租赁奖补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的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按规定给予奖励。推广青岛补贴贷特色融资模式,对于获得财政奖补资金的制造业企业,银行机构依托企业奖补资金为企业提供质押融资。(市委金融办、市民营经济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降低企业用能成本

(十二)降低用户用能投资成本。对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省重大项目、省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关系全省生产力布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项目,经评定,对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有明显带动作用的,在购买省级能耗、煤耗指标时按照基准价格给予20%优惠。对已经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新建项目,规划红线以外配套供水设施工程由政府或供水企业负责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广使用产业园区用户侧储能。鼓励有条件的工商业园区建设“光储充放”一体化等园区用户侧项目,推动错峰用电、自发自用、余量上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审批许可环节加大支持力度。(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国网青岛供电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降低企业仓储物流成本

(十四)提升交通运输和中转服务能力。提升航空货运市场竞争力,对新开直飞定期国际全货机航线给予补助,其中,对新开直飞亚洲(地区)定期全货机航线,根据执飞航点,第一个运营年度每班补助5至20万元,第二、三个运营年度补助依次递减,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新开直飞不定期亚洲(地区)全货机航线按新开直飞定期航线补助标准的50%执行;对新开(续飞)洲际、远程亚洲、上合组织国家的货运航线,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补助标准。支持开通全程物流联运模式,推动机场“空空联运”“陆空联运”“空铁联运”等多式联运发展,实现运力资源共享。针对口岸国际中转集拼物流需求,在黄岛口岸实施全程基于舱单监管的国际中转集拼模式,对集拼货物实行闭合式、信息化、集约化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市口岸办、青岛海关、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重点产业链企业和项目物流仓储保障。支持存量土地利用,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物流仓储用途前提下,鼓励重点产业链企业和项目周边的低效物流仓扩建、改建、重建,对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者仓储用地利用率、容积率并用于仓储、分拨转运等物流设施建设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改造后的仓库优先租赁给产业链重点企业。对优质物流项目建设用地,适当放宽亩均投资、税收等考核指标,鼓励现有仓库资源通过数字化改造,提升智能化水平及仓库运作效率,降低运营成本。鼓励引导企业在境外设立公共海外仓,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支持。(市交通运输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好企业服务保障

(十六)完善清欠长效机制。积极推进清欠工作机制优化完善,推进清欠专班实体化运行,上下联动、形成合力,抓好各项任务举措落地,落实责任主体,全力推动清欠工作取得实效。(市清理拖欠企业账款专班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清理整治中介服务。根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进行清查,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并同步加强事后监管。政府有关部门建设各类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平台应免费向社会开放,不得收取经营服务性费用。规范市场经营服务性收费,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督促相关收费主体严格成本管理,为委托人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在合同外加收费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严格规范执法检查。督促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等级实施分级分类监管,适当调整抽查比例和频次。落实“综合查一次”制度,避免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重复检查,同一部门同一时期需要对同一企业实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对同类企业具有关联检查职责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牵头组织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联合检查。(市司法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市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优化企业信用管理。加强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全面推行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更好服务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行经营主体以公共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通过一份公共信用报告,代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52个领域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行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两书同达”机制,帮助失信主体加快信用修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畅通政企交流渠道。健全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坚持面对面会商制度、市政府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市政府走访调研制度,充分发挥市政府领导示范带动作用。运用智能化手段整合优化全市现有各类服务企业渠道和机制,用好“青岛政策通”平台,实现全市惠企政策“一口发布、一口解读、一口兑现、一口服务、一口评价”。(市发展改革委、市民营经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