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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进一步支持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持青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根据《青岛市金融发展促进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服务质效提升

(一)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用,支持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根据符合条件的对公贷款余额较前一年度的增量或增幅就高给予激励。

(二)扩大普惠金融服务覆盖面,根据年度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投放业务,每年确定不超过10家金融机构作为先进单位给予激励。

(三)鼓励金融机构支持防范化解风险,与对公贷款和普惠金融激励政策统筹考评,并根据其贡献情况给予激励。

(四)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引导相关金融管理部门确定重点目标和工作任务,每年根据工作量和绩效完成情况给予激励。

二、促进金融创新实践

(一)实施金融创新贡献激励。对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在推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争取国家重大金融政策支持,改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聚集重要金融项目和金融资源等方面作出重大创新和突出贡献的,根据综合绩效情况给予激励。

(二)实施金融创新成果激励。对在支持实体经济、社会保障、重点经济功能区建设、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拓宽融资渠道、强化金融科技应用、提升服务金融效能以及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进行产品、技术、服务和模式等创新的成果给予激励。

三、相关规定

(一)本政策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相关机构。所称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4部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及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所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是指银行机构为小微企业发放的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贷款(不含票据融资)。

(二)促进服务质效提升、促进金融创新实践所需相关资金从市本级扶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三)享受本政策措施的市场主体应依法合规经营,对金融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措施的资格。

(四)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政策措施与其他相关政策不重复享受。市委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就政策执行相关规定及具体条件和程序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本政策措施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