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深化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十条措施》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深化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十条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2月12日
青岛市深化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改革,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速科技成果向新质生产力转化,有力支撑科技强市建设,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
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统称“科研事业单位”)建立区别于一般国有资产的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制度,建立全流程贯通的职务科技成果管理体系,单列后的职务科技成果由其科研管理部门承担资产管理职责,实行台账式管理。职务科技成果以作价入股等方式转化形成国有资产后,其划转、转让、退出、损失核销等处置,由科研事业单位自主决定,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范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二、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允许科研事业单位在设定合理路径、规范合同约定、做好风险防控前提下,采取“赋权+约定收益”方式,将留存的部分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让渡给成果完成人,形成完整权属关系,成果完成人将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进入企业,并约定企业上市或股权转让时,将对应股权收益及其衍生增值收益全部归属转让给科研事业单位。允许科研事业单位对过往利用单位职务科技成果自主创办企业进行合规整改。落实技术权益激励措施,科研事业单位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作出贡献人员按规定给予的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调控基数,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创新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使用方式
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视为科技成果转化收入。支持科研事业单位探索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与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结合的成果转化方式,形成“现金入股+技术入股”的出资组合。支持科研事业单位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成果转化企业,可将形成的股份按分配比例奖励给项目完成人,也可将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分配比例奖励给项目完成人,由其出资成果转化企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四、推行“先使用后付费”制度
鼓励科研事业单位按照“先使用后付费”方式将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许可双方可约定采取“零门槛费+阶段性支付+收入提成”“延期支付”等方式支付转让、许可费,支持保险、担保等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提供相关服务。对入市交易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包括现金、股权、期股期权、超额激励、收益分配等多元化、有效化支付对账方式。(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人才选聘制度
支持科研事业单位在自主评价职称系列专业技术岗位时,设立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转化岗位,制定符合成果转化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的评价标准。加强技术转移人才配备,建立体现工作特点和实际贡献的绩效评价、内部分配办法,将科技成果转化创造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作为科研人员晋升职称、岗位聘用、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大科技成果转化运用绩效的权重。建立“共引共享”人才培养机制,每年安排在青高校、科研院所青年科技人才到本地企业担任“科技副总”,推动产学研融合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六、建立技术经理人培育成长机制
支持高校开展技术转移相关学历教育。探索扩大科技创新券支持范围,实施技术经理人培育工程,有组织开展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建立技术经纪人积分评价体系,依据培训等级、需求挖掘、成果梳理、产学研对接、成果转化落地等成效,发布年度优秀技术经纪人榜单。将技术转移人才纳入“青岛拔尖人才”选拔范畴,单设技术经纪人序列。结合技术经纪人积分排名和成果转化绩效,给予其不同等级“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开展科技项目经理人试点,遴选具有战略科学家思维、工程化实施经验、创新资源链接能力强的管理人才,体系化发现、凝练、布局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科技示范工程,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开展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加速行动
鼓励国有企业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国有企业承接科技成果转化和利用自有科技成果产业化成立的科技型企业,可通过股权激励、分红激励等方式,对科技骨干人员进行中长期激励。对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等相关的研发投入,可视同利润加回。鼓励国有企业设立专项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发挥国有资本引领带动作用,推动科技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超前布局前沿性、颠覆性、基础性技术研究,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建立完善“一对多”“多对一”产学研协同创新长效机制,推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重大创新平台开展联合创新。(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八、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持股平台
鼓励国有投资平台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持股平台,按程序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成果转化作价入股后持有的股份,也可通过直接购买或与科研团队共设企业购买知识产权等方式,加快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现金收益。优化科技创业孵化股权投资资金支持政策,对进驻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概念验证平台等早期成果转化项目,采取先投后股、股权直投、赋能基金等方式予以支持。引导支持驻青高校、科研院所“揭榜”科技成果转化改革任务。将驻青高校服务地方情况,作为科技计划支持的重要参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九、探索“集采研发”产学研融合新范式
支持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依托“云端研发”等开放服务平台,汇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对接中小企业技术需求,凝练行业共性难题。通过“集采研发”等模式,组织“平台+高校院所”签订委托孵化协议、“平台+企业”签订预采购协议,形成预期市场订单,面向市场众筹解决研发资金,实现科技成果产品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高标准打造海洋科技大市场
支持海洋科技大市场加快特色化、国际化、市场化发展,联合各类专业机构打造共建共享的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联动国家海洋技术转移中心,链接全国海洋领域科技成果和产业需求,推进海洋科技成果转化。深化开放创新,协同国际技术转移机构,面向上合组织国家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科技企业出海通道,加速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引导企业、社会资金多元投入,推广财政资金“拨改投”“拨投结合”等模式,连续三年每年最高1000万元资金,依法依规支持海洋科技大市场建设,完善成果评估交易、供需精准对接、技术转移人才培养、企业孵育和金融赋能等功能,培育发展科技服务业新业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本措施适用于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青岛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省级、市级备案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市属和区(市)属国有企业,其他驻青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和国有企业等单位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