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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工作指引》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金融服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25〕29号)有关工作部署,结合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管理办法》鲁科字〔2023〕154号)有关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以下简称鲁科贷”)有关规定推动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合作银行参与享受鲁科贷政策支持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制定了《青岛市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工作指引》(青科字2025〕9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二、制定依据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金融服务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鲁科字〔2025〕29号)、《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及贴息管理办法》(鲁科字〔2023〕154号)有关条款制定。

三、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包括总则、职责分工、支持对象、条件和标准、贷款备案管理、风险补偿管理、贷款贴息管理、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附则等八部分35条。主要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鲁科贷”及其相关风险补偿、贴息的概念,“鲁科贷”业务涉及合作银行和企业的条件。

(二)第二章职责分工。明确了参与“鲁科贷”业务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市科技服务中心、区(市)科技主管部门、银行、企业等各方的职责内容。

(三)第三章支持对象、条件和标准。明确了“鲁科贷”贷款支持对象、条件及贴息标准,“鲁科贷”风险补偿支持对象、条件及补偿标准,以及风险补偿或贴息资金不予支持的相关情形。

(四)第四章贷款备案管理。明确了鲁科贷”实行常态化备案管理,对纳入备案的贷款享受风险补偿和贴息政策支持,以及贷款备案的相关流程。

(五)第五章风险补偿管理。明确了从合作银行风险补偿申报到办理风险补偿资金拨付的相关流程。省级风险补偿资金当年审核、次年拨付,市科技局根据省科技厅下达的省级风险补偿计划完成市级风险补偿。

(六)第六章贷款贴息管理。明确了从企业贴息申报到办理贴息资金拨付的相关流程。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安排,当年审核、次年拨付,由省科技厅直接拨付至相关企业。

(七)第七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规定了市科技局按要求组织第三方对合作银行“鲁科贷”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合作。明确了对参与“鲁科贷”业务的相关机构、企业和人员的惩戒情形和鼓励行为。

(八)第八章附则。明确了《工作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四、重点解读

(一)本《工作指引》中的“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具体是指什么?

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简称“鲁科贷”,是指合作银行向青岛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用于支持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及其他科技创新活动的贷款。贷款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和个人消费等方面。

(二)“鲁科贷”业务支持的对象有哪些?

“青科贷”业务支持的对象是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经省科技厅认定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

(三)“鲁科贷”业务相较其他银行贷款有什么区别?

“鲁科贷”风险补偿和贴息是一项政策性支持举措,旨在引导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支持,降低银行放贷风险和企业融资成本。对发放“鲁科贷”产生不良本金损失的合作银行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指对按时还本付息的“鲁科贷”贷款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利息补贴。

(四)“鲁科贷”业务风险补偿的具体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鲁科贷”业务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对象为青岛市的合作银行,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已备案并经省科技厅公告,且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备案的贷款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

2.贷款已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3〕第1号)认定不良贷款。

3.尽责开展贷后管理,确保贷款按规定用途使用,对逾期贷款积极催收后,仍未收回的贷款。

“鲁科贷”业务风险补偿的标准是:

市级风险补偿标准为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的35%,对通过科融信平台增信评估的早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额度内的信用贷款本金损失,市级风险补偿比例最高可达45%。市级风险补偿比例不低于同笔贷款不良本金的省级风险补偿比例,剩余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

(五)“鲁科贷”业务贴息的具体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鲁科贷”业务贴息支持对象为备案贷款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时间限定。企业申报贴息的贷款须是在本指引正式执行后备案并按时还本付息的。

2.次数限制。企业仅限从符合条件的贷款中任选一笔申请贴息,只享受一次。

“鲁科贷”业务贴息标准是:

企业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40%,每家企业最高贴息50万元。

 (六)出现什么情形,风险补偿或贴息资金不予支持?

已备案贷款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风险补偿或贴息资金不予支持:

1.违反贷款用途约定或无法证明贷款按约定用途使用。

2.属于《关于深入推进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的实施意见》(鲁财资环〔2022〕29号)中不予支持情形。

3.在贷款发放、备案、风险补偿或贴息资金申请环节弄虚作假。

4.已获得省、市两级其他部门各类财政风险补偿或贴息相关政策(资金)支持。

5.存在其他不予支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