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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青岛市市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指南》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1.前期执行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政策为《关于印发<青岛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青民发字〔2023〕26号),适用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产生的符合细则要求的小微企业贷款,目前已全部完成项目申报、审核。

2.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山东省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指南》(鲁工信融〔2022〕22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2024年“促进经济巩固向好、加快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青政发〔2024〕8号)等文件精神,市民营经济局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参照《山东省省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指南》(鲁工信融〔2022〕228号)补偿对象、补偿标准及补偿范围等内容,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市级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申报指南》。

二、新旧政策的主要区别

1.补偿对象不同。原政策适用在青岛市设立并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法人银行机构总行或青岛市级银行分支机构,新政策适用符合条件的21家合作银行。

2.补偿方式不同。原政策有不良贷款置换和财政补助两种方式,新政策为损失补偿一种方式。

3.补偿标准不同。原政策的财政补助标准为20%,达到额外条件后给予30%的财政补助。新政策将补偿标准统一确定为不良贷款本金的30%。

4.适用范围不同。原政策适用范围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间产生的符合细则要求的小微企业贷款,新政策适用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17日间新增的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小微企业贷款。

三、政策主要内容

1.申报对象。青岛市内向小微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包括向小微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发放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贷款)的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

2.补偿标准。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筹集安排,对合作银行面向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含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贷款)确认为不良部分,市级风险补偿资金给予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本金30%的损失补偿。

3.补偿条件。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17日间新增的(本指南中的“新增”指全市范围内首次贷款首次产生不良)小微企业贷款项目,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不良贷款”分类标准条件;单户企业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利率不超过合同签订日上月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个基点(1个基点等于0.01%);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

4.项目申报流程。市民营经济局通过官方渠道发布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限与要求;以合作银行为单位,通过“青岛政策通”平台进行线上申报;市民营经济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青岛金融监管局根据职能分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确认,并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一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市财政局纳入预算予以保障。

四、政策时效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17日间新增的小微企业贷款项目。

五、咨询渠道

青岛市民营经济发展局融资与合作处

联系电话:0532-5191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