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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4]32号)精神,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在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条 补助资金适用于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包括未通过认定的企业和首次通过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首次申报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是指首次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提出申请、但未通过评审的企业。不含期满3年复审企业、期满6年重新认定企业;不含认定过程中递交申请退出申报的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中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首次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通过评审的企业。不含期满3年的复审企业和期满6年的重新认定企业。
第五条 委托第三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负责补助资金的申报受理和审查备案具体工作,并提出市补助意见,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发放补助资金。其中:
市科技局依据法定职责负责确定首次申报未通过企业和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范围,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确定资金补助方案。
市财政局依据法定职责负责补助资金核定和拨付工作。
第三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受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受理企业申请、审查中介服务合同和相关票据并备案,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建议。
第六条 对于首次申报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按申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给予6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于首次通过认定的企业,按申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给予40%的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本办法中中介服务费用包括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专项审计、科技咨询等费用,以相关服务机构出具的发票和签订的服务合同为准。
第八条 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即由企业在申报高企认定的次年度提出补助申请。专项补助资金为一次性补助资金,同一企业只可享受一次同类补助。
第九条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年度集中申报,每年4月份由第三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集中受理。
补助资金申请需填写《专项补助申请表》(附件),并提供相关服务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第十条 对存在的虚假服务合同和虚开服务发票等行为,将对涉事企业追缴补助,3年内不得申报高企;同时取消相关认定服务中介机构从事高企认定服务工作的资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5年5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