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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更好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发〔2014〕12号)和《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4〕32号)精神,提升城市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化水平,在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国际科技合作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用于构建和完善国际科技合作体系。为规范补助资金的实施与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企业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研发、企业海外研发中心建设、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国际技术转移交易和国际研发机构引进或共建等。以上六类补助均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实施。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海外研发中心”是指企业面向国际科技前沿,为促进与国(境)外著名科研院所、大学和高技术企业开展长期合作,利用国(境)外的各类创新资源,以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研发为目的,在国(境)外以并购或直接投资等方式设立的研发机构。
所称“国际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专门面向国际技术转移和科技合作,具有广泛并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和较为完备的服务支持条件,能够开展技术引进、技术孵化、消化吸收、技术输出、技术产业化及国际人才引进等中介服务的机构。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审核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青岛市科学技术交流中心负责补助资金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及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各区(市)、功能区的科技、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申报的初选、推荐、跟踪检查和监管等工作。
 
第三章  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补助
第七条 鼓励申报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包括: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合作示范类基地)。对经新认定的或通过国家定期评估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 依据科技部下发的相关文件给予补助,无需申请。
第九条 根据基地类型,补助标准为: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50万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国际科技合作示范类基地30万元。
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支持。
 
第四章  企业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研发补助
第十条 企业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研发补助主要面向市科技局发布的“千帆计划”企业。对企业购买外方技术、外方技术入股和双方约定收益分配等三种技术引进类型的费用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 必要证明材料
(一)三种类型的技术引进均需提供技术合同原件复印件(外文合同同时提供有资质的翻译机构提供的中文译稿)、银行转帐凭证(并提供当时汇率)或用于技术引进和企业经营的相关财务证明;
(二)外方技术入股的企业,需提供企业章程,以及由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入股评估作价证明或外方资金评估报告;
(三)双方约定收益分配的企业,需提供外方收益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根据企业与外方签订的技术合同、银行转帐凭证进行核定,补助标准为核定金额的50%,单个项目补助上限为50万元。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类补助资金。
 
第五章  企业海外研发中心建设补助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设立或并购海外研发中心,对企业海外研发中心建设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必要证明材料
(一)海外研发中心资质证明或其他国(境)外注册文件;
(二)并购海外研发中心的,需提供外方合作单位资质材料、收购合同或合资共建机构合同;
(三)开展技术合作、人才引进、成果转化等的证明。
第十五条  通过专家评审的海外研发中心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第六章  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建设补助
第十六条 鼓励国内外各类组织和机构在我市设立或共建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引进国(境)外的先进技术、项目和人才,面向我市进行国际技术转移转化。对通过评估核定的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补助类型和条件
(一)我市综合性国际技术转移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从事国际科技交流合作服务和平台搭建的科技服务机构;2.有稳定的合作渠道,与3个以上国际高端或国家级科技服务机构签署合作协议;3.两年内承办2次市级及以上大型国际科技交流会议;4.两年内组织企业参加4次国(境)内外国际技术转移活动;5.优先支持获得国家级资质的科技服务机构。
(二)引进或共建国际技术转移机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国(境)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跨国公司、社团组织等在我市设立或共建技术转移机构;2. 申请单位应当是在青岛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工作1年以上的单位;3. 申请单位应被认定为市级或以上国际技术转移机构。
第十八条 综合性国际技术转移机构补助50万元,以后每年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补助;引进或共建国际技术转移机构根据专家评审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第七章  国际技术转移交易补助
第十九条 支持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的技术转移交易活动。对经青岛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级或以上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的国际技术转移交易进行补助。
第二十条 必要证明材料
(一)签约协议、银行转账凭证等促成国际技术转移交易的相关证明;
(二)市级或以上国际技术转移机构的认定文件。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际技术转移机构促成的国际技术交易额度的10%进行补助,单个机构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章  国际研发机构引进或共建补助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吸引国(境)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跨国公司在我市独立注册或与我市联合共建研发机构。
第二十三条 必要证明材料
(一)在我市设立的国际研发机构资质证明或其他注册文件;
(二)开展技术研发、人才引进、成果应用等的证明;
(三)申请单位应当是在青岛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开展工作1年以上的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专家评审的引进或共建国际研发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九章 组织方式
第二十五条 组织方式
(一)申报单位经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通过青岛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报材料。补助资金实行年度集中申报核定。
(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青岛市科学技术交流中心,对申报单位的资格进行形式审查。
(三)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技术专家对项目的人才资金保障及条件建设情况、合作成果和成效进行评价;组织财务专家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评价核定。
(四)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审核确定补助额度,联合下发补助通知。
(五)市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拨付。
 
第十章 监督与公开
第二十六条 补助资金的管理与青岛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体系衔接,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每年对项目承担单位、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参与方进行信用记录,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工作失职者,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家评审及补助支持情况将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区(市)、功能区参照本细则制定配套措施,引导和支持国际科技合作活动,提升创新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5年6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