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风险补偿补贴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4〕32号),在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风险补偿补贴资金 ( 以下简称“补偿补贴资金”) ,用于对我市“千帆计划”入库企业(以下简称“千帆企业”)提供融资的科技金融机构进行补偿补贴。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科技金融机构是指为千帆企业提供融资的商业银行、融资担保、科技保险、股权投资等金融机构,包括公司制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审核补偿补贴的科技金融机构资质及资金预算。市财政局负责补偿补贴资金预算审核和绩效评估。
第四条 青岛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负责科技金融机构的遴选和服务;负责组织风险补偿补贴资金的申报等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申请风险补偿补贴的科技金融机构须经公开遴选。
第二章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补偿
第六条 商业银行申请风险补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有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和组织结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照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分类,并准确计提不良贷款准备金。
(三)贷款企业出现贷款逾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
(四)银行对逾期贷款进行了积极催收,但仍未能收回全部贷款,向法院起诉受理后,对于未收回的贷款计入不良贷款损失。
第七条 商业银行向企业发放的贷款年末不良率超过1%时,对超过1%且小于3%(含)的不良贷款损失,在实施尽职追偿的前提下,按30%的比例进行补偿。
单一法人机构年最高补偿1000万元。
第八条 商业银行申请风险补偿的贷款须是无融资担保、无保证保险的贷款。
第九条 已享受市级其他风险补偿补贴政策的企业,不纳入本办法补偿统计范围,不重复补偿。
第三章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
第十条 融资担保机构申请风险补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在青岛市注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和组织结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已按规定提取和管理使用风险准备金。
(四)年担保费率不超过担保额的2%。
(五)所担保企业贷款逾期,担保机构已经向银行代偿且代偿后时间不超过12个月。
(六)代偿后,担保机构进行了积极催收,但仍未能收回全部资金,向法院起诉受理后,对未收回的部分计入担保代偿损失。
第十一条 融资担保风险按担保代偿损失的20%进行补偿。
单一法人机构年最高补偿1000万元。
第十二条 已享受科技信贷风险准备金池担保贷款风险分担的企业,不纳入本办法补偿统计范围,不重复补偿。
第四章 科技保险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申请风险补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有完善的法人治理机构和组织结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偿付能力符合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要求。
(三)年保险费率不超过保额的2%。
(四)在本市有健全的服务网络。
(四)对企业开展责任保险、财产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意外和健康保险等科技保险系列险种业务。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申请风险补偿按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20%进行补偿。
单一法人机构年最高补偿1000万元。
第十五条 已享受科技贷款保证险补偿金池风险分担的企业,不纳入本办法补偿统计范围,不重复补偿。
第十六条 赔偿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向被保险人履行赔付责任实际支付的保险金。依据保险机构向被保险人出具的保单、保单发票、理赔案件赔款收据等材料认定赔偿损失。
第五章 创业投资风险补贴
第十七条 投资机构申请风险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在青岛市注册,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
(二)注册资本金或受托管理的投资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运作规范,具有科学合理的项目评估标准、投资决策程序及激励约束机制。
(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五)投资机构与所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不超过12个月。
(六)已完成实际投资,即资金已投入被投资企业,并已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风险补贴额为投资机构以货币形式对企业实际投资额的10%。
单一投资机构年最高补贴100万元。
第十九条 申请风险补贴的投资机构为本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出资的天使投资组合基金的,对于其所投资的千帆企业,可自行选择申请天使投资风险补助或本办法规定的风险补贴,但不重复补助。
第六章 科技金融服务补贴
第二十条 对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的补贴,按照其为千帆企业实际融资额的千分之五进行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专项用于科技金融服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获得补偿补贴的科技金融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第二十二条 科技金融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补贴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已拨付的补偿补贴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5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