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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和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20号文件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17〕3号)关于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有关要求,结合青岛市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工作实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是指青岛市辖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以其合法有效且可以转让的专利权出质贷款。

第三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及资助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及中小微企业划线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已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三)质押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处于实质性实施或使用阶段,且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对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第四条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委托青岛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作为青岛市专利权质押贷款专项资助资金的管理人,受理、审核资助申请。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青岛市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资助管理办法;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三)审核确定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资助数额;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五)指导、监督青岛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青岛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会同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资助管理办法;

(二)审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并根据市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审查报告按程序拨付资金;

(三)根据工作需要,对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进行再评价。

第七条  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会同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资助管理办法;

(二)对商业银行开展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业务指导,监督商业银行做好贷款企业的服务保障工作;

(三)对开展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提供政策支持。

第八条 青岛保监局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会同青岛市知识产权局制定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资助管理办法;

(二)对保险公司开展业务指导和履约监督,确保保险公司做好投保企业的服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 青岛市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主要负责以下工作:

(一)协调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保险、担保、银行和保险经纪等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服务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服务;

(二)集中受理专利质押保险贷款(以下简称“贷款”)申请;

(三)组织中介机构为贷款项目出具专利权质押贷款评价报告;

(四)负责受理、审核专利权质押贷款专项资助资金资助申请。

第十条 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负责为企业拟质押专利权提供评价服务支持;保险、担保、银行负责为以专利权出质进行融资的企业提供保险、担保、信贷服务支持。各相关机构之间,应建立快速评价、认定、参保、核实、审批、放贷的工作协调机制,简化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贷、核保程序。

各相关机构应合理设定、及时调整贷款保险费率、担保费率和贷款利率,对贷款项目,应比照同类单项业务的利率给予优惠。

第十一条 各区(市)、功能区知识产权局在青岛市知识产权局指导下负责推荐辖区内贷款项目。

 

第三章 质押管理及处置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贷款应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并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济南代办处青岛分理处(青岛市专利代办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贷款期间,如遇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济南代办处青岛分理处(青岛市专利代办处)办理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专利权质押合同中途解除或到期终止后,贷款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持相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贷款发生违约后,质押的专利权由质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置,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置。

质押的专利权处置前,应由专业评估机构对专利进行评估。

 

第四章 资助内容、标准及流程

第十四条 对贷款企业进行专利评价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每签订一个服务合同给予3000元服务费资助,银行放贷后再给予3000元服务费资助。

第十五条 每家贷款企业年度内可享受保险费资助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最多可获得三年的保险费资助,第一年资助80%,第二年资助60%,第三年资助40%,每家企业年度内享受保险费资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第十六条 对贷款企业按贷款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资助,享受贴息资助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一企业年度内享受贴息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未按照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息,不予贴息。同一家企业享受贴息最多不超过三次。

贷款贴息资助资金应当于贷款本息还清后申请,申请时应提供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质押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本息的证明。

第十七条 对为出质专利进行处置而发生的专利评估费按确认发生额的50%给予资助,且每一企业贷款项目评估费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申请时应提供评估合同、专利权评估费的凭证。

第十八条 贷款和资助申请流程:

(一)凡符合准入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经所在区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推荐,向中心提交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申请材料,中心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对提交的质押专利进行专利权评价。

(二)专利评价通过后,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中心提交3000元服务费资助申请,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对贷款申请企业开展相关调查。

(三)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的贷款申请相关审查通过后,贷款申请企业购买保险,商业银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贷款申请企业向中心申请保险费资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向中心提交另外3000元服务费资助申请。

(四)贷款企业还本付息后,向中心提交贴息资助申请。

(五)质押专利处置发生的专利评估费,由质权人向中心提交评估费资助申请。

(六)青岛市知识产权局按季度将中心汇总提交的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资助申请进行审核后,提请市财政局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九条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鲁政发〔2016〕20号文件推动资本市场发展和重点产业转型升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17〕3号)关于专利权质押贷款资助的有关要求,本办法发布之前,2017年1月9日后发生的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按本办法给予资助。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贷款应用于专利产品产业化的生产经营活动、技术升级等流动资金周转。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监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保险贷款专项资助资金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对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套取专项资金的,青岛市知识产权局有权收回补助资金,以失信名单方式向社会公开,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或提供知识产权质押中介服务的资格,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对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存在审核把关不严、核查工作组织不力、擅自超出政策规定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甚至协助企业骗取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鼓励各区(市)、功能区参照本办法设立相应扶持资金,共同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此前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