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孵化企业发展政策及主要报送资料
一、 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0号);
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1号);
⑦《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
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
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备案表》;
②非营利组织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章程;
③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文件复印件;
④非营利组织各项收入明细表;
⑤取得免税收入的各项证明材料:对于接受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应提供由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入凭据;对于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应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拨款文件及与此相对应的银行入账证明;省以上民政、财政部门收取会费的文件规定及收取会费的明细;对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还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计息证明;
⑥对免税收入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⑦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办理:
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
2.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⑤《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39号);
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2号);
⑦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⑧《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②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
③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④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高新技术证书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如投资多个企业,应分户报送;
⑤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⑥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办理:
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方面专项支持政策
1、政策规定:
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
3、主要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减免税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复印件;
(5)房产、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6)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报送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①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
②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③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4、办理:
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
(三)土地使用税方面
1、政策规定:
科技企业孵化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理的土地,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68号)
3、主要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减免税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复印件;
(5)海域使用证复印件
(6)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7)国土部门出具的填海土地证明;
(8)填海施工合同、发票复印件;
(9)填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办理:
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
二、 对孵化企业支持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孵化企业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省局以鲁地税发[2008]16号文件转发);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相应的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③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明细账复印件;
④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其中,自主开发的还应同时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工资发放明细表;
⑤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格式见国税发[2008]116号);
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⑦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⑧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报加盖受托方公章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明细支出情况,委托方开具的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⑨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⑩市经信委或市科技局相关证明(能够证明该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国家发改委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范围,并达到省内技术和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文件、计划或建议书复印件);
11对于集团公司分摊研发费用的,还应报送集团公司集中开发项目的立项书、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和分摊表;《集团公司集中提取研究开发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表》(格式见鲁地税发[2009]16号);
12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办理:
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
2.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孵化企业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②按照财税[2009]166号不同类别不同项目所规定条件,报送有关的证明材料。
如根据全国性规划设立的,应报送项目所依据的规划文件复印件(并对其中涉及本项目的规定应进行特别标注);对于需要通过相关验收的,应提供验收报告等;
③该项目的主要工艺或功能说明及促进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的作用;
④如果企业同时从事多项生产经营项目的,应报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单独核算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期间费用分摊的依据及标准等情况说明;
⑤取得第一笔经营业务收入相关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⑥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办理:
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
3. 孵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1)政策规定:
孵化企业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③《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④《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表》;
②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③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④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格式见国税函[2009]203号);
⑤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⑥企业当年度人员结构情况说明,对于企业研发费用及人员结构比例发生变化的,应单独说明;
⑦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办理:
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
4.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含缩短折旧、摊销年限)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①孵化企业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②孵化企业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备案表》;
②企业申请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说明。内容包括:A:需要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功能、工艺流程图;B:实行加速折旧的原因及情况说明;对企业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还应提供该项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新旧程度、技术部门出具理论上尚可使用年限说明等;C: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摊销额的说明;
③该项资产购置的发票复印件及相关的明细账复印件;
④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⑤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办理:
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
5. 孵化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孵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②对于居民企业境内技术转让,应报送以下资料:
A、技术转让合同(副本)复印件;
B、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③对于居民企业向境外技术转让,应报送以下资料:
A、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复印件;
B、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C、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④与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相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⑤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
⑥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⑦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办理:
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
(二)土地使用税方面
1、政策规定:
孵化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理的土地,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68号)
3、主要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减免税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复印件;
(5)海域使用证复印件
(6)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7)国土部门出具的填海土地证明;
(8)填海施工合同、发票复印件;
(9)填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办理:
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收入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
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0号);
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251号);
⑦《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
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
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1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备案表》;
②非营利组织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章程;
③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文件复印件;
④非营利组织各项收入明细表;
⑤取得免税收入的各项证明材料:对于接受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收入,应提供由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入凭据;对于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应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拨款文件及与此相对应的银行入账证明;省以上民政、财政部门收取会费的文件规定及收取会费的明细;对于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还应提供银行出具的计息证明;
⑥对免税收入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的情况说明;
⑦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办理:
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
2. 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⑤《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39号);
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2号);
⑦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⑧《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②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复印件;
③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
④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高新技术证书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如投资多个企业,应分户报送;
⑤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⑥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办理:
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
(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方面专项支持政策
1、政策规定:
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
3、主要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减免税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复印件;
(5)房产、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6)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孵化器,应同时报送符合下列条件的证明材料:
①孵化器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资格;
②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③孵化器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4、办理:
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批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
(三)土地使用税方面
1、政策规定:
科技企业孵化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理的土地,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68号)
3、主要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减免税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复印件;
(5)海域使用证复印件
(6)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7)国土部门出具的填海土地证明;
(8)填海施工合同、发票复印件;
(9)填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办理:
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
二、 对孵化企业支持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方面
1. 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孵化企业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省局以鲁地税发[2008]16号文件转发);
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表》;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相应的研究开发费预算复印件;
③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明细账复印件;
④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其中,自主开发的还应同时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和工资发放明细表;
⑤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格式见国税发[2008]116号);
⑥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复印件;
⑦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⑧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应报加盖受托方公章的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明细支出情况,委托方开具的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的复印件;
⑨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⑩市经信委或市科技局相关证明(能够证明该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国家发改委等部门2007年度第6号公告)范围,并达到省内技术和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的文件、计划或建议书复印件);
11对于集团公司分摊研发费用的,还应报送集团公司集中开发项目的立项书、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明细表和分摊表;《集团公司集中提取研究开发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表》(格式见鲁地税发[2009]16号);
12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办理:
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
2.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孵化企业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②按照财税[2009]166号不同类别不同项目所规定条件,报送有关的证明材料。
如根据全国性规划设立的,应报送项目所依据的规划文件复印件(并对其中涉及本项目的规定应进行特别标注);对于需要通过相关验收的,应提供验收报告等;
③该项目的主要工艺或功能说明及促进环境保护或节能节水的作用;
④如果企业同时从事多项生产经营项目的,应报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单独核算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期间费用分摊的依据及标准等情况说明;
⑤取得第一笔经营业务收入相关的会计凭证复印件;
⑥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办理:
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
3. 孵化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1)政策规定:
孵化企业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③《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④《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
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备案表》;
②省级以上科技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③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④企业年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格式见国税函[2009]203号);
⑤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⑥企业当年度人员结构情况说明,对于企业研发费用及人员结构比例发生变化的,应单独说明;
⑦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办理:
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
4.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含缩短折旧、摊销年限)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①孵化企业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②孵化企业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备案表》;
②企业申请加速折旧或摊销情况说明。内容包括:A:需要实行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在整个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功能、工艺流程图;B:实行加速折旧的原因及情况说明;对企业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还应提供该项固定资产已使用年限、新旧程度、技术部门出具理论上尚可使用年限说明等;C: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摊销额的说明;
③该项资产购置的发票复印件及相关的明细账复印件;
④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⑤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办理:
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
5. 孵化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1)政策规定:
孵化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政策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④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0]111号)。
(3)主要报送资料:
①《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②对于居民企业境内技术转让,应报送以下资料:
A、技术转让合同(副本)复印件;
B、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复印件;
③对于居民企业向境外技术转让,应报送以下资料:
A、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复印件;
B、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C、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④与实际发生的技术性收入相对应的发票复印件;
⑤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
⑥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⑦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4)办理:
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
(二)土地使用税方面
1、政策规定:
孵化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理的土地,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2、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海整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968号)
3、主要报送资料:
(1)减免税申请报告;
(2)减免税申请表;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税务登记复印件;
(5)海域使用证复印件
(6)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7)国土部门出具的填海土地证明;
(8)填海施工合同、发票复印件;
(9)填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4、办理:
纳税人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