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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保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4]32号),确保本市科技保险专项资金的规范运作,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关于促进科技和金融合作试点实施方案》(国科发财[2010]7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岛市科技保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在市财政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引导保险机构和银行合作,开展科技信贷贷款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业务,支持纳入“千帆计划”范围的企业融资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式包括设立科技信贷贷款保证险风险补偿金池(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池”)和科技保险业务绩效奖励。
按“政策引导、风险共担、专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专项资金与合作保险机构和银行按一定比例共同建立风险补偿金池,分担和分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风险。
第四条 市财政局、科技局委托青岛高创科技资本运营公司作为风险补偿金出资人,监督风险补偿金池运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科技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以下管理工作:
(一)核准合作保险机构和银行;
(二)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三)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四)审核专项资金代偿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提出核销已代偿专项资金意见,报市财政局核准;
(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科技保险绩效奖励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以下监管工作:
(一) 审定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二) 会同市科技局核准合作保险机构和银行;
(三) 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四) 核准核销已代偿专项资金;
(五) 会同市科技局组织科技保险绩效奖励审核。
第七条 青岛高创科技资本运营公司
(一)负责专项资金组建的风险补偿金池相关工作:负责组织风险补偿金池申报评审工作,审核合作保险机构和银行的风险补偿金池方案,审核意见报市科技局、财政局;
(二)与合作保险机构和银行签订风险补偿金池合作协议;
(三)每季度审查风险补偿金池信贷企业名单;每半年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提报风险补偿金池运营报告;
(四)对已发生代偿的专项资金,形成代偿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定期向市科技局、财政局申请核销。
第八条 合作保险机构
(一)合作保险机构是指公开征集,具有雄厚资金实力、专业技术力量强、拥有覆盖全市的保险服务网络和服务队伍的综合性商业保险公司,经青岛高创科技资本运营公司审核,报市科技局、财政局确认;
(二)合作保险机构负责组建风险补偿金池和日常管理工作;
(三)合作保险机构按比例认缴风险补偿金池额度,负责企业贷款保证险业务;
(四)合作保险机构每季度提报贷款保证险业务情况,每半年提报风险补偿金池运营报告;
(五)合作保险机构与银行共同负责贷款逾期追偿和相关法律事务。
第九条 合作银行
(一)合作银行是指由合作保险机构选定,经青岛高创科技资本运营公司审核,报市科技局、财政局确认的银行;
(二)合作银行按比例认缴风险补偿金池额度,负责科技信贷业务;
(三)合作银行与保险机构共同负责贷款逾期追偿和相关法律事务。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参与组建的风险补偿金池,支持纳入“千帆计划”范围的企业,风险补偿金池采用风险补偿的方式,支持企业的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生产经营等所需的贷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参与组建风险补偿金池出资比例不高于40%。
第十二条 合作保险机构按不低于40%比例认缴,组建风险补偿金池;合作银行按不低于20%的比例,认缴风险补偿金池,提供不低于风险补偿金池5倍信贷额度和同期优惠利率。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池支持的单个企业信贷规模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有明确的还款来源及相应措施的,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开展科技部和保监会批准的贷款保证险、关键研发设备险、产品研发责任险等科技保险业务,根据年度投保总额度1%给予绩效奖励,最高100万元。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补偿
第十五条 当风险补偿金池因贷款保证险发生的实际损失超过资金总额30%时,应当暂停新增业务,并由青岛高创科技资本运营公司、合作保险机构和银行对损失做出评估,提出核销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三方按比例补充至原有额度后,可继续开展业务。
第十六条 贷款发生逾期时,合作保险机构与银行应当在贷款逾期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青岛高创科技资本运营公司,合作各方在贷款逾期30日内共同对企业催讨;经催讨无效,由风险补偿金池按比例代偿,合作保险机构报青岛高创科技资本运营公司备案;代偿后,合作各方继续共同向企业追偿。
第十七条 对有条件还款但故意逃避债务的企业应当依法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对确实有困难,一时无法还款的企业,保险机构可另行签订履约保证书,约定新的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保持债权有效性,到期后督促其及时归还;对借款企业被合并、收购的,合并企业或收购方必须首先负责还贷。
第十八条 对于由于技术原因导致项目失败及经催讨后仍无法足额追偿的,经保险机构、合作银行和青岛高创科技资本运营公司三方确认,形成实际损失。其中,由专项资金承担的损失部分,青岛高创科技资本运营公司报市科技局和财政局审核后,按“账销案存”原则批准核销。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产生的利息,优先用作弥补、核销已代偿部分额度,其余部分用于青岛高创科技资本运营公司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由市科技局、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风险补偿金池年度支持企业信贷额度高于风险补偿金池额度2倍以上,可申请专项资金增资,各方按原比例增资,扩大风险补偿金池规模。
风险补偿金池年度支持企业信贷额度低于风险补偿金池额度,合作保险机构和银行需整改,第二年仍达不到基本要求,风险补偿金池清算解散,青岛高创科技资本运营公司解除与保险机构和银行合作协议。回收资金继续用于其它风险补偿金池建设。
第二十一条 对风险补偿金池支持企业实行科技信用记录,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列入科技信用不良名单,从“千帆计划”名录中除名,市级财政资金不再支持,且不再推荐申报中央、省科技计划项目支持。
合作保险机构和银行根据有关规定记录上述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个人的不良信用,对产生的欠款通过法律程序追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功能区财政科技资金可参照此办法,参与风险补偿金池组建,补助所在区市企业科技保险保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