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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创业孵化与投资基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4〕32号)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青政发〔2012〕76号),为加快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在孵企业创新发展,设立青岛市创业孵化与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规范基金的实施与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金为政策性专项资金,包括创业孵化资金和阶段出资资金。其中,市财政阶段出资资金与孵化器自有资金共同组建孵化器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
  第三条 基金按照“公开透明,科学决策,宽容失败,风险共担”的原则,对孵化器内尚不具备商业性资金进入条件的在孵企业,以无偿资助、股权投资等方式实施政策性扶持。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基金设立与审批。市科技局负责基金设立、组织实施、基金核准、年度预算编制与发展规划制定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基金预算批复、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 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孵化器创新创业项目和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推荐,对创新创业项目和种子基金申报与实施负有审核与监管责任。
  第六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青岛高创科技资本运营公司(以下简称“高创资本公司”),对财政出资资金进行管理,并作为种子基金的财政资金出资人,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种子基金托管银行的选择与监督,列席投资决策会议,上报种子基金年度运营与损益情况报告等。
  第七条 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孵化器创新创业项目的受理、资格审查、公开路演及现场核查等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八条 由发起种子基金的孵化器担任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牵头组建有限合伙制基金。主要职责包括:投资项目选择,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协议签订,投后监管和投资退出等工作。
第三章  无偿资助
  第九条 运用财政资金无偿资助方式,吸引和支持国内外优秀人才带技术、带团队、带资金到孵化器内创办企业。
  支持对象及条件:
  (一)优秀人才团队入孵创业项目,主要包括:
  1.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为入孵企业研发团队带头人,且每年在青工作时间不少于2个月;
  2.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山东省“泰山学者海外特聘专家”及相应层次创业人才等,且为企业主要股东或主要创办人之一;
  3.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且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主要创办人;
  4.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急需引进的创业人才,且为企业第一大股东或主要创办人。
  (二)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包括:参加由科技部门指导的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且创业团队在赛后6个月内进入我市孵化器创办企业的。
  第十条 建立优秀创业项目库,按照“公开路演、分类入库、核查出库”的方式实施,一般在库时间不超过2年。
  (一)项目申报。创业团队进入孵化器注册企业法人之前或之后,均可提出创业项目资助申请。通过青岛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报材料,由引入该项目的孵化器向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经其审核通过后上报。
  (二)资格审查。由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申报主体的申报资格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进入遴选评价程序。
  (三)遴选评价。由专业服务机构以公开路演方式组织。评价标准包括:技术与产品、行业与市场、商业模式、创业团队和风险防控等要素。评价专家以投资专家为主,必要时邀请技术和财务专家参加。
  (四)分类入库。路演项目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类,其中A、B、C三类纳入项目储备库;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在孵企业、创业团队项目,对应A、B、C类直接入库。
  (五)核查出库。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委托专业服务机构组织相关专家,对入库且已完成在孵企业备案的进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其中,项目申报时尚未注册企业法人的创业团队,原则上应在项目路演结束后3个月内完成企业注册、在孵企业备案等工作,并在项目实施后提出现场核查申请。
  核查结果分为:建议支持、降档支持、延缓支持和不予支持4种,核查结果为建议支持和降档支持的予以出库,并按相应档次进入立项程序。
  第十一条 根据评价结果,按照A、B、C三类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资金资助。其中,资助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分期拨付方式,一般首次拨付60%项目启动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40%资金。
  第十二条 本政策与市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专项及创新创业大赛奖励政策等统筹实施,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补足差额,不重复支持。
第四章  阶段出资
  第十三条 鼓励孵化器持股孵化,财政资金以阶段出资方式,引导有条件的孵化器发起设立种子基金,对其孵化器内有股权融资需求且运行良好的企业实施股权投资。
  第十四条 种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由孵化器出资60%、市财政资金出资40%共同组成。种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为5年,经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可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五条 种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
  第十六条 种子基金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完成基金投资规模70%以上的,经评估合格后可申请续增基金,2年内完成基金投资规模低于40%的,其种子基金财政出资部分原则上予以收回。
  第十七条 种子基金管理机构由所在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推荐,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以公开征集的方式选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并经认定的孵化器;
  (二)有较完善的风险控制流程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
  (三)拥有至少1名具备2年以上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种子基金由指定银行托管,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赞助、捐赠等;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的形式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十九条 高创资本公司按托管资金总额的1%提取管理费。种子基金管理机构按每年实际投资额的2%提取基金管理费,用于基金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投后管理等费用支出。种子基金投资企业退出后,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可按盈利部分的20%提取奖励费。
  第二十条 财政出资部分形成的基金份额,其他合伙人可以随时购买。自种子基金注册成立后3年内(含3年)购买的,以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4年至5年内(含5年)购买的,以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4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5年以上仍未退出的,与其他合伙人的基金份额同股同权,可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二十一条 种子基金清算时,各方按出资比例收回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创新创业项目和种子基金实施进行日常监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高创资本公司每年对种子基金运营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 种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半年向高创资本公司报送种子基金整体运行情况,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向高创资本公司提交经审计的种子基金年度会计报表。高创资本公司对种子基金财政出资负有监管责任,每年6月底前,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送种子基金上一年度运营与损益情况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建立基金实施与管理的问责机制,对基金申请和实施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资金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和处罚,对失信的企业、评审专家和专业服务机构,列入黑名单并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5年10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1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