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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快提升创新能力,依据《关于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的意见》(青政发〔2018〕24号)(以下简称《意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对象是入选科技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的重点高企和千帆企业。

第三条 《意见》中所称“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等有关文件中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政策。

第四条《意见》中所称“研发投入”是指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研发费用。

第五条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设立企业研发投入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

第六条 市科技局具体负责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实施工作,主要包括:

(一)牵头制定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提报年度奖励资金预算;

(三)负责审定企业研发投入奖励额度;

(四)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七条市财政局职责:

(一)会同市科技局制定研发投入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根据市科技局提报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按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预算;

(三)根据市科技局审定的研发投入数额拨付资金;

(四)会同市科技局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对市科技局提报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再评价。

第八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委托青岛市科技研发服务中心承办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的具体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开展政策宣传,指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合理归集研发费用;

(二)完善青岛市企业研发项目管理服务系统,负责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三)受理企业申请,按规定核算企业奖励金额,提出奖励建议。

第九条 对于符合奖励资金支持的企业,根据企业当年加计扣除确认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其中,小微企业为5%,其他企业为3%。对每家企业的年度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条 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实施程序:

(一)市科技研发服务中心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当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名单及数据,与重点高企和千帆企业名单比对后提出拟奖励企业名单;

(二)市科技局审核确定拟奖励企业名单后,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申报通知;

(三)申请单位提交《青岛市企业研发投入奖励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市科技研发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并按规定核算奖励金额;

(五)市科技局审定奖励金额,并下发奖励通知;

(六)市财政局办理奖励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如有关部门所认定的年度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度在当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奖励实施之后发生变化,则变化额度将在后续年度奖励费用中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鼓励各区(市)参照《意见》和本细则制定配套奖励措施,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阶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请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8年10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21日。